试用期作为员工入职初期的重要阶段,既是用人单位考察员工能力的窗口期,也是员工评估企业是否合适自己的适应期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试用期应当受到明确规范和合理约束,既不能成为企业逃避用工责任的“缓冲带”,也不能成为压低成本、随意辞退员工的“灰色地带”。
然而在现实中,仍有不少公司在试用期管理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,不仅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,也给企业自身带来了法律风险。本文总结了企业在试用期最常见的8大违法问题,供HR和求职者引以为戒。
不少企业以“先试试看”“等转正再签合同”为借口,不与试用期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,这种做法严重违法。
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
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,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
若企业超过一个月仍未签订劳动合同,将被责令补签并承担双倍工资赔偿责任。试用期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,企业不能以“试工”为名规避合同义务。
有些企业故意在劳动合同中单独约定“试用期3个月 + 正式期1年”,总共实为15个月的合同期,试用期却超出了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的范围。
将试用期从合同期限中“剥离”出来,本质上是规避法律限制,属于违法设定试用期。
试用期内不上社保,是很多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而常见的违法操作。有些公司会声称“试用期先不交社保,转正再补”,这也是不合法的。
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,包括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和生育保险。
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,包括养老、医疗、工伤、失业和生育保险。
一旦发生工伤、突发疾病、怀孕等情形,未缴社保不仅损害员工利益,企业也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罚款。
有些用人单位误以为“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退员工”,只要一句“试用期不合适”,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。
实际上,试用期辞退员工同样需要依法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。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
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,并提前告知。
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,并提前告知。
若无法举证员工“不能胜任”,企业随意辞退员工将面临赔偿,赔偿标准通常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。
有些企业将试用期变成压低员工待遇的手段。例如:月薪标明8000元,但试用期仅发4000元,转正后才发全额。
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工资的80%,且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已明确规定,试用期不得重复约定或随意延长,总时长也不得超过6个月。但有些企业以“岗位变化”“绩效考核未达标”等为由,要求员工“重新试用”,是严重违法。
小张与公司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,试用期2个月。试用期结束后,公司称其需“进一步观察”,要求再试用2个月,属于违法延长试用期。
有些企业在员工试用期满后,签订续约合同时再次设定新的试用期,借此拉长考察期、降低成本,这是典型的重复设定试用期。
很多公司为新员工安排入职培训,但若员工试用期内辞职,就要求其“赔偿培训费用”,甚至强行从工资中扣除。这一做法是否合理,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
只有当培训内容为专业技能培训,且签订了明确的培训协议,员工提前离职才需支付违约金。否则,仅仅是入职流程、企业文化类培训,不应要求赔偿。
上述8个问题,是当前职场中最常见、最容易“踩坑”的试用期违法行为。无论是HR,还是求职者,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,做到心中有“红线”,避免因无知而违法或吃亏。
对于HR来说,建立合规、透明、人性化的试用期管理机制,才能真正让试用期成为发现人才、留住人才的过程;